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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我国可借鉴这种模式,同时辅之于其他卫生制度措施,对这些特殊从业者定期进行辅导和教育,加强健康宣传,防范潜在的风险。
最近有人主张在民法典编纂中要赋予家以法律地位,使家庭具有准法人的地位,恢复和强化其应有的家庭功能,使其承担起更多的社会责任,这一观点确实有意义。在茫茫的法海里,法律不过是一些岛屿而已。
通过良法走向善治,这需要制定良好的法律,并获得全社会一体遵守,这两个方面缺一不可。一个肮脏的国家,如果人人讲规则而不是谈道德,最终会变成一个有人味儿的正常国家,道德自然会逐渐回归。德主刑辅被视为中国历史上治国理政的基本经验,它表达的是仁政礼治主导治国理政,一定意义上反映了以德治国与以法治国的关系,很明显这与我们当前强调的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关系同一性不足,它们之间有根本区别。文章来源:该文系作者在2016年12月14日在泰安举办的中国传统文化与现代法治文明齐鲁论坛上的讲演整理稿。就今天的论坛主题而言,我们可以说,法治的效应是广泛的,它不仅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也应当成为社会生活的基本方式。
但在我们现行的法律制度中,家庭基本上不是一个严谨的法律概念。从春秋战国时期就有以法治国的法家思想,也有类似于商鞅变法的变法运动,管仲、李悝、韩非等都是重要的法制理论家和实践家,还有从最早的成文法《法经》到最后的一部《大清律》等历朝历代的法律制度。而且从地理位置上看,埃什努那(Eshnunna)位于美索不达米亚东北部,是美索不达米亚通往埃兰之路的中转站,很早开始就受到东西方法律文明交流的影响,开始了立法的事业。
[12]Robert Chadwick, First Civilizations: Ancient Mesopotamia and Ancient Egypt 34(2d ed., Equinox, London Oakville 2005). [13]A History of Ancient Near Eastern Law vol.1,2(Raymond Westbrook ed., Brill 2003). [14]A History of Ancient Near Eastern Law vol.1,8-10(Raymond Westbrook ed., Brill 2003). [15]同注11引书,第310页。人们总是希望在指导、规范、禁止人类行为的各种习俗惯例中,选择一种最适合于自己部族(后来是酋邦,再后来是国家)的行为规则(开始是习俗惯例,再后来是习惯法,再后来当文字诞生之后就被编纂为成文法典)。《埃什努那法典》是其国王俾拉拉马(Bi- lalama,统治时间约在前1980年前后)执政时制定的。因此,许多学者认为,古希腊文明在形成自己独特的古典文化之前,一直是地中海东部近东文化圈中的一种外来文化,深受埃及和巴比伦文化的辐射和影响。
[14] 《汉穆拉比法典》和《埃什努那法典》关于阿维鲁(Awīlum)的身份地位规定,是这种立法比较的一个很好的例子。《唐律疏议》对此也作了详细记述:周衰刑重,战国异制,魏文侯师于里(李)悝,集诸国刑典,造《法经》六篇。
这就是: (一)古代埃及、美索不达米亚和克里特(Crete)法律之间的互动 最新考古学的成果揭示:远古时期不同地区之间法律的交流实际上已经很频繁,远远超出了我们的想像。[20]虽然我们不能下结论:这是两个地区立法比较的成果,但两地法律制定时互相受到影响则是可能的,只是我们现在还没有掌握确实的文献和实物。而考古学家经过考证,认为这个那尔迈,就是出土考古文献《埃及王表》上记录的美尼斯。[39]详细参见李秀清:《日耳曼法研究》,商务印书馆2005年版,第9-79页。
制定该法的目的是‘为了迅速消除法的不统一和地方上各自为政的混乱现象。[21]该宫殿标志着在东地中海诸文明间交叉繁衍的结合点。在这些法典和立法文献中,可以清楚地看到这些立法时的比较活动。而这些海陆商法,如1095年前后面世的《阿玛斐法典》(Amalphitan Code)、1150年以后适用西欧各国商人贸易的《奥内隆法典》(Rolse DOleron)、13世纪流行于地中海各国的《康梭拉多海商法典》(Consolate del mare)、1350年以后通行于北海和波罗的海各国的《维斯比海商法典》(Laws of Wisby)等,本身就是在吸纳地中海各国以及北欧国家的商事习惯的基础上编纂出来的,因此,这些商事法典,其包含的比较法成果是不言而喻的。
尤其是过了二百年,汉穆拉比在将埃什努那纳入自己的版图、建立了巴比伦帝国以后,各个城邦之间的法律的彼此交往和影响就更加频繁了。此文字有88个符号,其中大部分来自线形文字A。
当然笔者认为立法时的比较活动,可以追溯得更加遥远,详细论述参见本文第一部分。[29]贝罗苏斯,生于亚历山大统治巴比伦之时(公元前331-前323年),是马尔杜克神的祭司,他在塞琉古王朝安条克一世(ΑντιοχοοΣωτηρ,公元前324-前261年),塞琉古帝国塞琉西王朝的国王(前293-前261年在位)的支持下,用希腊语写下了三卷本的《巴比伦尼亚志》。
在美索不达米亚阿斯马尔丘阿布神庙的阿卡德地层中出土的圆筒印章,它的造型艺术具有印度河文明的特点,由此建立了与同时代的摩亨佐达罗和哈拉帕城市的第一个年代联系,可为一例证据。倪正茂:《比较法学探析》,中国法制出版社2006年版,第87页。笔者完全同意上述作者的这一观点。(三)教会法的成长对法律比较活动的推动 公元5世纪以后,基督教会逐渐发展壮大,原来只是规范、约束基督教会内部教徒的教会法,开始扩张,全面进军世俗社会,开始调节社会上各个阶层之居民的婚姻、继承、财产转让、契约和诉讼等领域。[5]有学者也注意到了比较法与人类法律的同时诞生这一观点,但同时又认为因为缺乏确切可信的文字资料以作证明,只好算是一种不乏睿智的推测(参见倪正茂,同注2引书,第87页)。[12] 我们认为,这一比较、选择、优化的过程,就是人类最早的比较法研究活动。
在古埃及的31个王朝中,第18王朝是延续时间最长,版图最大,国力最鼎盛的一个朝代,而图特摩斯三世则是这个王朝的集大成者。[42]同注11引书,第216页。
参见前引亚里士多德:《雅典政制》,商务印书馆2009年版,中译本序,第1页。又如,在克里特的坟墓中出土了早在公元前1500年迈锡尼的房屋建造的设计样式。
克里特岛位于希腊本土以南130公里的地中海上,面积8236平方公里,是希腊最大的岛屿,在克里特岛上,距海边4公里的地方有一座面积为270万平方米的城市克诺索斯(Knossos)。从这两个条文的规定来看,虽然语句有些不同,但核心内容完全一致。
过了30多年即公元330年,君士坦丁大帝(Constantinus I Mag- nus, 272-337,又称君士坦丁一世)进一步将罗马帝国的首都从罗马迁到拜占庭,将该地改名为君士坦丁堡。我们从现今西亚地区所出土的反映古代美索不达米亚文明的楔形文字泥板中可以看到,其关于法典、法令、政府执法文件,契约文书,以及法律教育、法学研究的泥板,占据整个出土泥板文献的95%以上。二、古代埃及、美索不达米亚法律和地中海国家法律的互动 西方历史学家、考古学家的研究成果已经表明,古代希腊和罗马的法律文明的诞生与成长,受到了古代埃及和美索不达米亚地区立法成果的重要影响。十二表法是美索不达米亚科学这一在近东和地中海地区占支配性地位的知性力量的产物。
[32]这里,是否比较立法的结果,不能肯定,但在巴比伦法律全面影响古代希腊的背景下,梭伦立法时比较、选择后受到巴比伦法典的影响,则是有可能的。后者第30条规定:如果一个人(阿维鲁)憎恨其城市公社(Alum)而逃走,而另一个人在事实上占有了其妻:无论他(前者)何时返回,他都不能对他的妻子进行起诉。
该学者指出,至公元前30年罗马共和国末期,罗马人不仅逐一征服了迦太基、马其顿、希腊半岛和西班牙的大部分地区,而且还迫使古代西亚地区、安纳托利亚(Anatolia,现土耳其)等地,实际上沦为了罗马的附庸。经过几个世纪的战争,这些村庄减少到了15个,50万公顷的城市则增加到8个。
当然更多的证据,则是证明了古代埃及、美索不达米亚和古代希腊克里特(Crete)法律之间的互动。由于线形文字A至今没有被破解,所以许多关于克里特岛米诺斯文明的事迹,也通过线形文字B来解读、理解。
[16] 由于夏王朝刚刚从原始社会过渡到阶级社会,是一个由众多部族组成的早期联盟(酋邦)国家,其方国众多,法律渊源也非常多元,如五刑就相传是由其中的一支部族苗民所创立的。除了有少数学者将比较法的历史追溯到公元前18世纪美索不达米亚(Mesopotamia)《汉谟拉比法典》的制定,[2]目前学术界的通说认为,比较法研究最早产生于公元前6世纪古代希腊的梭伦(Solon,约公元前640-前560年)立法,[3]之后古希腊思想家亚里士多德(Aristotle,前384-前322年)在其作品中又进一步对希腊150多个城邦的宪法和法律制度进行了比较研究。[13]虽然,建立阿卡德人第一个统一帝国的国王萨尔贡(Sargon,约公元前2316-前2261年在位)时代的立法成果,现在我们还没有发现,但是我们从已经出土的泥板文献中发现了比萨尔贡更早的公元前2370年前后苏美尔城邦拉伽什统治者乌鲁卡基那(Urukagina)的立法改革法令,以及300多年后约前2095年乌尔第三王朝统治者乌尔纳木(Ur - Nammu,前2112-2095)制定颁布的《乌尔纳木法典》(Code of Ur - Nammu)。[34] 学术界的最新研究表明,上述美索不达米亚的立法深深地影响了古代罗马早期的立法。
再如,在迈锡尼的出土物品中,很多刻有埃及国王阿蒙霍特普三世(Amenhotep III,约公元前1391-前1353年在位)[27]的名字,而埃及的线形文字保留在克里特的出土文献之中,等等。当然,这一研究工作才刚刚开始,需要学界的更多关注、更多支持、更多投入。
【关键词】 比较法,早期史,美索不达米亚,埃及,法律文明史 众所周知,比较法(Comparative Law),作为一门学科是近代的产物。虽然没有法律影响、交流的直接证据,但考虑到这些文明成果渗入埃及的过程和程度,必然伴随有巨大而系统的贸易活动以及人员来往,因此美索不达米亚早期的生活习惯法和贸易习惯法和埃及的风俗习惯、贸易规则发生碰撞和交流也是完全可能的。
See Benjamin R. Foster & Karen Polinger Foster, Civilizations of Ancient Iraq 30(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2009). [8]Robert Chadwick, First Civilizations: Ancient Mesopotamia and Ancient Egypt 39(2d ed., Equinox, London Oakville 2005). [9]据美索不达米亚考古出土的泥板楔形文字文献证实,人类最早的长老会作出决议的活动记录,可以追溯到公元前2750年前后的苏美尔城邦国家(参见林志纯主编:《世界通史资料选辑(上古部分)》,商务印书馆1962年版,第31页)。一记耳光,他应赔偿银子十舍客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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